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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专家称油价新机制违反市场

标签:石油,专家,油价,新机,机制,违背,市场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阅读次数:138
广东油库07月23日讯

  现行国内制品油价格机制仍未完全到位,应考虑增长反映国内制品油供需状态的因素。

  中国执行新的国内制品油定价机制(下称"新机制")一年以来,基本理顺了国内制品油价格,很好地调动了炼油企业积极性,保障了国内制品油市场供给,对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清醒地意识到,新机制仍不能客观反映国内制品油市场供需转变。"一刀切"的价格调整体例,以及存在的重复征税等题目仍较为凸起,距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改革目标还任重道远。

  小步快跑

  2013年3月26日,国家推行新的国内制品油定价机制,新机制调价周期由曩昔的22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调价门槛由4%降落到50元/吨,并适当调整国内制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品种。

  新机制实行后,最显明的转变是,油价调整由曩昔的"大步慢走"渐渐变化为"小步快跑"。年均调价频率由2009~2012年的5.8次/年,增长至2013年的15次/年,单次平均调价幅度由360元/吨降至180元/吨。调价频率增长的同时,单次调价幅度也大幅缩减。

  新机制实施后,国内汽、柴油定价转变更加及时地反映原油加工成本转变。原油价格在130美元/桶以下时,国内制品油价格能较快调整到位,疏解了炼油企业的成本压力。有利调动炼油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资源供给显明增长。2013年国内规模以上炼油企业实现主收入3.47万亿元,利润总额约400亿元,全行业实现了扭亏为盈。

  此次改革还将曩昔的"移动平均"变成了"算数平均",即每次调价前的原油价格仅作为基准价使用,不再"移动"进入新的计价期,极大降低了调价的可预期性,谋利商短期内囤货、社会谋利需求被减弱。

  另外,在新机制实施的一年多时间里,消耗者对当局调价的敏感性和关注度日益降低,消耗者已经能够接受和理性看待油价波动。

  新老题目

  虽然新机制实行一年以来,各方面成效明显,但也存在着诸多题目有待解决。

  新机制中影响国内制品油定价变动的因素,重要是国际原油价格和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从波动水平看,国际原油价格更为紧张。新机制订价调整过于依靠国际原油价格转变,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反映的是全球原油市场的供需转变,与国内制品油市场供需情况并不完全符合,偶然甚至是相违反的。每年的6~9月是国内汽、柴油消耗旺季,但2013年6~9月,国内汽、柴油价格3次下调,累计下调幅度超过400元/吨。

  新机制仍连续以往的国内制品油调价体例,即各省区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在每次调价时均调整雷同幅度。各省区汽、柴油规定零售价的差价,仍基本保持在1998年国家开始推行国内制品油价格机制时的水平。彼时各省区汽、柴油零售定价,采用的是"成本加成"定价法,即"炼油成本+运费+企业利润率",各省的炼油成本和企业利润率基原形同。各省区汽、柴油零售定价的差异,重要表现在汽、柴油资源由炼厂配送各省区的运费差异。当时中国的油田和炼厂重要集中在东北、西北地区,导致中国汽、柴油规定零售价呈现"东南高、西北低"的格局。

  随着中国炼厂分布的渐渐合理,国内制品油资源的区域供需状态已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截至2013年,华东、华中以及华南地区炼厂的炼油能力已达到约2.3亿吨,约占全国炼厂炼油能力的37%。因此,再相沿曩昔的各省区之间的汽柴油规定零售价差价已不吻合现实情况。

  目前国内制品油消耗税税率标准相对单一。以汽油为例,汽油消耗税税率同一为1388元/吨(合1元/升),对不同油品标准、不同品号汽油的消耗税征收额度雷同,对不同消耗者也没有区别对待,尤其是对非公路用油消耗者征收制品油消耗税有失公允。同时,在目前汽、柴油作价公式中,存在对制品油消耗税再次征收增值税的题目,即重复征税题目,其中,汽油消耗税重复征税236元/吨,柴油消耗税重复征税160元/吨。以2013年中国汽、柴油表观消耗量也许测算,该年汽、柴油消耗税的重复征税总额达492亿元,其中,汽油消耗税重复征税220亿元,柴油消耗税重复征税272亿元。

  税费调节杠杆

  纵观1998年以来中国制品油定价机制的5次庞大改革,可清楚地看到,国内制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是由中国经济发展和石油行业发展推动。为了进一步实现市场在国内制品油价格波动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目标,应继承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价格形成机制。

  国际和国内相干发展经验注解,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应坚持市场取向,渐渐放松当局对资源能源价格的直接管制,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起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转变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

  近期可考虑在现行国内制品油价格调整机制中,增长能够反映国内制品油供需状态的因素,防止出现国内制品油市场供需宽松(或严重),国家规定价格却反而上涨(或下跌)的情况。

  税费调节是制品油价格和管理机制的紧张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制品油市场机制改革的重点。为此,应设置制品油消耗税阶梯税率以及消耗税抵扣,加强制品油消耗税的指导和调节功能。例如,对于高标号公路用途汽油给予较高的制品油消耗税税率,而对农林牧副渔等非公路用途的制品油免征消耗税,充分发挥制品油消耗税指导合理消耗、有用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考虑到汽油、柴油在国民经济各部门消耗结构和生产、生活用途的不同,建议适当进步汽油消耗税,严酷控制柴油消耗税。

  可对目前国内制品油零售最高限价变化为市场引导价,在规定的幅度内,市场成交价可围绕市场引导价上下波动,渐渐实现国内制品油贩卖价格的完全市场化。在配套改革上,应本着稳步、有序的原则,渐渐摊开原油和制品油进出口管制,可参考国外经验和国际惯例,进出口主体要有需要的、较高的天资条件,如油库库容、接卸设施、需要库存量、自有资金等等。